事故車輛貶值鑒定
指車輛發生事故后,當初所設計的一系列數值發生變化,雖經過專業的維修,外觀達到了應有的視覺效果,但事故后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舒適性、行駛操控性等各方面的性能還是會有所降低,其性能也無法恢復到事前狀態,車輛的安全系數及經濟價值也會由此而降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到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財產損失包括財產毀損、滅失、車輛維修費用、車輛貶值、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等。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在司鑒實踐中就“事故車貶值”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鑒定,所出具的貶值鑒定意見均被各級人民法院采信,從而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事故車貶值一案進行鑒定評估,最終車主獲賠貶值損失8000元。
案例
例1.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訴被告在2007年11月28日交通事故一案中,被告駕駛廂式貨車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撞上正在等待紅綠燈的原告車輛,當場致使原告身體受傷,車輛受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給車輛造成的貶值未果。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該車輛的貶值進行鑒定。2008年3月5日根據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委托書的內容到現場進行實地查勘,并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貶值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事故對該車造成的實體性貶值為人民幣17600.00元,最終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